協會章程
Macau Industrial Blockchain Association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名稱
本會中文名稱為“澳門產業區塊鏈協會”,英文為“Macau Industrial Blockchain Association”,英文簡稱為 “MOIBA”。
第二條 宗旨
本會為非牟利團體。垂直於區塊鏈領域,推動基礎研究,傳播數字文化,加強國際互動,引領行業方向,培養新型人才,服務產業進步。
第三條 會址
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23號協華工業大廈7樓。
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領導人的選舉和罷免
第四條 會員資格
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擁護及認同本團體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;
(三)在本團體的業務、行業領域內具有壹定的影響力;
第五條 會員入會程序
(一)提交入會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;
(二)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,即可成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。
(三)正式登記備案;
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
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本團體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享有參加本會舉辦壹切會員活動的權利;
(三)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;
(四)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五)入會自願、退會自由;
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 嚴格遵守本協會章程,執行本團體的決議;
(二)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;
(三)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;
(四)按規定交納會費;
(五)向本團體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;
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予以除名。
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、罷免
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監事會及其它專業委員會。
第七條 會員大會
(一)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,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 ;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、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; 決定會務方針 ; 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; 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。
(二)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、副會長若干名、常務副會長一名,任期為兩年,連選得連任。在會長不便於處理協會事務的特殊情況下,安排常務副會長主持協會相關工作。
(三)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,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及議程,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
(四)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之情況方可作議決;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,則於半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,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,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。
(五)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,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;解散本會決議,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。
第八條 理事會
(一)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,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。
(二)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,設理事長一名、副理事長若干名、理事若干名。每屆任期為兩年,可連選連任。理事會下設秘書組,其中秘書長一名,副秘書長若干名,均由理事長進行任命。
(三)理事長負責召開會議。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,方可議決事宜,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。
第九條 監事會
(一)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,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和財政收支。
(二)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、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,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。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,任期為兩年,連選得連任。
(三)監事長負責召開會議。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,方可議決事宜,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。
第十條 專業委員會
(一)會長可根據協會發展需要提出設立專業委員會的提議,經協會主席團討論后决议提案是否通过。
(二)各專業委員會成員由會長進行任命,任期為兩年。
第四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
第十一條 經費
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,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,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。
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十二條
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,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方為有效。
第十三條
本團體修改的章程,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,報(澳門)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。